主旨:重申有關貴縣(市)有意介聘至本縣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乙案,詳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明: 一、依據本縣 103 年 5 月 1 日府教特字第 1030140149 號函辦理。
二、如貴縣(市)有意介聘至本縣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,倘經成功調入,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
轉任本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,惠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,宜審慎選填志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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