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7 日府教學字第 1050140586 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本案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說明,請轉知貴校所屬教師如有意願之教師得於申請 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時列入志願考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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