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一、依據公益勸募條例(如附件)第 7 條,團體進行勸募活動,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,取得勸募許可文號後始得進行,先予敘明。 二、近來接獲民眾反應有團體透過學生將募資袋轉予家長進行募款,恐未顧及學生家庭經濟狀況,且學童心智尚未成熟,亦有同儕間相互比較情事,引起家長疑慮。 三、各校於開放團體入校勸募時,應先確認其勸募許可文號,考量對象、目的及方式,並通盤考量可行方案(如向教職員工進行募款,而非學生),且應為自由樂捐及量力而為,避免造成家長誤會,失去學校及團體熱心公益之原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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