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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導主任 - 本校最新消息 | 2017-11-29 | 點閱數: 176

主旨:函轉教育部有關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(國語文)之規定,落實於國小第一學年前 10 週教授注音符號,請查照。
說明:
  一、依據教育部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126004A 號函辦理。
  二、國小低年級語文教學應注意幼兒語言學習能力之成熟度,仍請依據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(國語文)」之實施要點中「注音符號」教學原則之規定,注音符號應於國小第一學年前 10 週,採綜合教學法進行教學。教學時應考量學生不同語言的先備環境及個別差異,讓注音符號漸次增加內容及深度,期能在第一階段達到熟練應用,並設計生動有趣的輔助活動,善用教學媒材,提供充分練習機會,協助教學,讓學生多念、多聽、多寫、多練,並以多元方式進行評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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